2011年1月4日星期二

揭地下錢庄豐厚回報鏈條 專家呼吁規范民間金融

揭地下錢庄豐厚回報鏈條 專家呼吁規范民間金融
2011年01月04日09:33
來源:中國廣播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地下錢庄,這個讓人既熟悉又陌生的詞匯,隨著特大跨國地下錢庄在廣西被摧毀,再次引起大家的關注。如今在東南沿海的一些城市裡,很多人都樂於將自己的血汗錢存到地下錢庄。
地下錢庄非法行為要打擊,接近於民間借貸性質的資金服務、金融業務的話,應給予正面引導 漫畫楊仕成

地下錢庄豐厚的回報

  在浙江、廣東等地的沿海城市,看上去並不起眼的典當行,甚至是零售商店,背后都有可能暗藏玄機,成為一個一個小的地下錢庄。很多居民都樂於把錢存到這裡。溫州的張先生便是地下錢庄的常客,他甚至抵押了自己的房子向銀行借了200萬,拿去借貸,賺取利息差:

  張先生:如果物價飛速上漲,存銀行裡保值都保不了。如果方便的話,盡可能從銀行貸款,借給民間借貸,賺取利差。貸一百萬的話,每個月至少能賺5000,多的話能賺一萬。

  地下錢庄的吸引力就在於它豐厚的回報,浙江瑞安市政協委員胡奎多年來致力於這些民間借貸機構的調查研究,在他的調查中,這種民間借貸的利息比銀行高出不少:

  胡奎:一類就是相對合法的借貸,收進來的利息就是兩分左右,放出去就四分五分,基本放向一些臨時急用的,正規的投資,利率低一點,相對風險也小一點。還有一部分存進來三分四分,放出去就是一角都有,出借給不合法的人,比如賭博的,利率特別高。

  這裡所謂的兩分利,是指每個月2%的利息,換算成年利率為24%,比起目前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2.75%的年利率高出一大節兒。存戶賺得多意味著借貸的企業將負擔更沉重,一旦不能及時回籠資金,將要面臨高額利息,得不償失。既然地下錢庄危害如此之大,為什麼還有人前赴后繼地去借錢呢?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分析說,除了正規銀行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借貸需求外,方便、快捷是企業選擇錢庄的原因。“比如說我是一家私營老板,到銀行借貸的話有很多的抵押啊、程序啊,還有時間上不能提供很多便利。但是到地下錢庄,很快就可以通過個人的信用,因為大家都熟悉,很快就可以把事情做成。”

  熱錢流入通道

  地下錢庄除了從事民間借貸,還提供匯兌業務,就是外匯兌換業務。在浙江等外向型經濟主導的地區,企業經營中經常要與外匯打交道,但是我國有嚴格的外匯管理政策。於是這些企業主就會將錢交給地下錢庄,地下錢庄再通過境外合伙人將外匯打入企業所指定的境外賬戶,完成人民幣變外匯的完美轉變。

  實際上不僅僅在東南沿海,在江西、新疆等內陸省份都有地下錢庄的身影。按照專家的說法就是有閑置資金的地方就有地下錢庄。

  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看來,地下錢庄從事的非法匯兌業務弊端極多,很多境外的熱錢正是通過這種方式流入國內。人民幣升值、中國國內房地產市場價格快速飆升、中國國內股指瘋狂上漲時,國外的資金更是會千方百計地通過種種合法及非法的方式進入中國的市場。比如說,2007年上半年中國外匯儲備增加2663億美元,其中貿易順差為1125億美元,外國直接投資319億美元,另外1219億美元則不知道是通過什麼途徑進入中國的。

  尹中立:民間的匯兌市場,實際上干擾了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資金的進出是有嚴格的審批的,但是因為地下錢庄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資金進行境內境外的流動,沒有受到國家的正規監管,對國內的金融市場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比如大家討論的境外熱錢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很多熱錢都是通過地下錢庄進來的。

  高風險血本無歸

  地下錢庄現在已經演變為非法收入的洗錢工具,在沿海地區更成為資本猖獗外逃的一個重要渠道,更為嚴重的是,通過地下錢庄還能夠滋生和助長一些販毒、走私等嚴重的犯罪活動。不僅我國金融市場深受其害,對那些將自己的辛苦錢存進地下錢庄的人來說,風險也是存在的。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長周美琛最近接手的案件中,十有八九都是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

  周美琛:我拿了 24個案件嘛,民間借貸就有20個,其他的就是四五個。(數額)多的有500萬,有300萬,也有一百萬的這樣。

  據浙江瑞安市政協委員胡奎調研的結果,即使這些案件宣判出借人勝訴,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大多數人要回血汗錢的希望渺茫。

  胡奎:到法院解決有一個問題,就是執行不了。因為做這種生意的人,手裡都沒有很多固定的資產,法院判了支持你,但是你去哪裡去拍賣他的資產,去哪裡拿他的資產抵債?而且拿不到錢的大部分是他們的血汗錢。

正面予以引導 違法堅決打擊

  地下錢庄之所以屢禁不絕,間接也反映出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的缺乏,以及部分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如何讓民間的金融行為,在法律的規范下實在陽光化發展?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這樣認為:

  洪道德:地下錢庄有很多方面的業務,有些業務肯定我國法律堅決予以打擊的。比方說幫助洗錢、違法國家外匯制度進行逃匯、套匯的這樣一種活動,那是堅決要取締的。但是另一方面,地下錢庄又解決了本地的中小企業和一些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資金的需求。

  像這種接近於民間借貸性質的資金服務、金融業務的話,我覺得國家法律還是應該給予一定規范和指導更合適一些。比如一種地下錢庄的規模、范圍、服務對象還有利率高低,國家應該給予他們指導和規定。

  也就是說既要承認他們的存在,又要他們發揮正面的作用給予引導。一律取消,我認為不太符合目前我們國家地下錢庄的實際狀況。所以我個人認為取消一部分嚴重違反國家金融制度、涉嫌犯罪的一部分業務堅決予以取締。但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特別是有利於中小企業需求的業務活動,還是給予肯定和引導為好。(記者季蘇平)
http://finance.people.com.cn/BIG5/13645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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