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

疑遭警方濫用私刑 三十名示威者全部骨折

疑遭警方濫用私刑 三十名示威者全部骨折



德國之音報道:八月十一日星期日香港銅鑼灣數十名年青人被捕,十三日他們因骨折被警方押送至北區醫院求診。有人質疑警方濫用私刑,以獲取口供,逼使示威者認罪。

據報道,周二下午有數十名示威者被押送至北區醫院治理,有數名手腳骨折示威者目前留醫,情況穩定,由警員看守。

網上視頻可見,八月十一日星期日,在銅鑼灣,警方在拘捕示威人士時,有警員用大腿騎在示威者頸部。即使示威者已經就範,全身趴在地下,一直出聲求饒「對唔住」,警員仍然繼續故意施加痛楚。

有前警員透露,這種類似刑訊逼供的做法變相剝奪了被捕者的沉默權。這不只是個別警員動用私刑,而是由警方高層授意,有組織的故意做法,目的是用酷刑獲取不利於被捕者的口供,利於日後檢控。這位前警員說,通過在拘捕時對被捕者施加痛楚,同時不斷向被捕者發問,例如「點解(爲什麽)被警察拘捕/打」,此時被捕者若希望減輕痛苦,可能被迫開口承認參加示威或做出違法暴力行爲。在拘捕時,被捕者所説的任何話,將會被警察在行動日記中記錄,作爲日後檢控的證據。

「因為呢段對話係在警誡下發問(UNDER CAUTION),如果無爭議法庭一般會接受作證據(EVIDENCE)。」該名前警員解釋到。「呢段對話稍後會由警察記錄於「補錄供詞」(POST RECORD)入面,一般係拘捕你既警員負責寫喺佢本「工作記事簿」(OFFICIAL NOTEBOOK)。」

香港立法會對警方提供的行動指引中要求,在拘捕嫌疑人時,警方必須說這段警誡詞:「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黎做證供嘅。」 該警誡詞本意是令被捕者享有沉默權,不必自證其罪。

香港01記者星期二晚前往北區醫院,多名警員出入病房,記者接觸到五名在骨科病房留醫的被捕人士,其中一人右邊頭部受傷,貼有紗布。目前四人已保釋,保釋條件不一,他們表示,病房內共有九名被捕人士,當中一人手骨骨折。他們全部在銅鑼灣被捕,其後被扣留在新屋嶺扣留中心。一名被捕人士指,被捕時曾被警員以警棍打,但扣留時則沒有,然而在新屋嶺期間不准許見律師,送至北區醫院才得見面一次,再要求見律師遭拒。


https://maddog.myradio.hk/2019/08/14/%e7%96%91%e9%81%ad%e8%ad%a6%e6%96%b9%e6%bf%ab%e7%94%a8%e7%a7%81%e5%88%91-%e4%b8%89%e5%8d%81%e5%90%8d%e7%a4%ba%e5%a8%81%e8%80%85%e5%85%a8%e9%83%a8%e9%aa%a8%e6%8a%98/?fbclid=IwAR1vnxu2_rYgNZk4ISTw8u_auJ_cvtT-qg-w4HRznD16A2Mx9X4p30IY8a0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