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三大迷信 法治為首
王岸然
2018年1月23日
近來有閒務虛,想得較多的問題是,為何民運社運會如斯一蹶不振?前進困難是客觀的,沒有方向和倒退,則是令人費解的。筆者的結論是,港人在政治方面有三大錯誤的迷信,因而錯得離譜;市民在錯誤的指導下,浪費時間和精神,永續失敗。
馬克思法律看法的轉變 所謂三大迷信是,
對議會重要性的迷信、
對專業的過分迷信、
對香港 香港法治制度的盲目崇拜
已到迷信的地步。在香港,講法律法治的人,像是信教者談及《聖經》一樣,對法院法官權威性的膜拜,則似面對教會和教義;基督教還有批判者和改革者,法律界有嗎?
港人最大的政治對手是中共政權,她也是口口聲聲在講法治,實行起來卻沒有香港法律界的幼稚無知。中共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馬克思年輕時讚賞法律是自由的《聖經》(Bible of liberty),晚年時則完全改變,法律只是統治者的工具,是社會的上層建築,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下層建築的資本主義服務。
無論按馬克思的學說,還是中國傳統的法學思想,不謀而合之處是,法治只是方便治國的工具,一點也不崇高,只應加以利用,不會加以崇拜。香港法律界的幼稚病在於自己崇拜法治,便以為中共也一樣。大律師公會改選,原主席不能連任是因為沒有及時出聲反對「一地兩檢」,原主席的現實主義變了出賣法治。筆者見陳文敏、戴啟思、駱應淦等新領導喜氣洋洋,以為你們有能力阻止高鐵「一地兩檢」推行嗎?你們似乎已忘記決定法律解釋權的人是法官而不是律師。
香港的法官在維護法治的公平方面已經漸漸變得不可靠,這不是說所有案件均是如此,或是法官界已經腐敗,而是涉及憲政和政治敏感的案件,香港法官偏幫政府已經十分明顯。什麼大律師公會是否及早發表意見有什麼用?法官怎麼判才是重要的。
法律是專門知識,要監察法官只能靠在同一遊戲中參與多時的大律師。這是說,應該有人對法官於判案不公時、法律理解有謬誤時,加以無情批評。法官的職業保障比所有行業都強,所以專業道德的監察也遠比其他行業更重要;可是香港的律師永不肯當批評法官的「醜人」,口講是另一回事,搵食當然比法治重要,會得罪法官的話是不會公開說的,無論多麼有理。
就以黃之鋒和黃浩銘分別判監3個月及4個半月為例,法官陳慶偉的裁決和判刑大有原則性的問題,市民感到不平,只能在法庭痛哭,而不知如何批評法官;知的又不會多言,最多是支持上訴而已。上訴能否成功,未知;成功也不等於法官不應受批評,法官應比任何人清楚法庭程序對一名被告的折磨,這個法官在重判之餘也充分利用這個過程,這是有公正之心的人會做的事嗎?陳官把所有對被告有利的觀點視而不見,只強調佔領對小市民不公平。
重判始於「魚蛋革命」案
希望以嚴刑峻法打擊民主和社運抗爭者是政府所希望的,香港的法庭和法官過去對同類案件是寛容的,陳官要充當改變這個傳統的馬前卒是你的選擇,但可否找尋一些更有說服力的論據?罪與罰應合乎比例(proportional)才可服眾,你可以用文明的道理說明重判的必要性嗎?
黃之鋒和黃浩銘可能用了一點小學雞論述去阻止執達吏的工作,但最嚴重也不過是類似阻差辦公延誤一兩個小時。
正面地看,兩人的行為令現場的群眾有較長一段時間消氣,根本有助維穩。藐視法庭是不給法庭面子,這便要重判年輕人坐監,毀人一生前途嗎?不合比例的判決是原則性錯誤,是違反普世文明地區的司法價值,筆者要嚴厲譴責這個陳慶偉法官,你既不專業,也不文明!
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示威自由都是人權,這些都比法官的自尊心和面子重要。只要不干擾司法的正常運作,人民是有權藐視不喜歡的法官。法庭應有信心,以道理和公正建立權威,而不是靠嚴刑峻法。順帶一談,有藍絲在法庭外以有種族歧視的語言辱罵法官被捕。筆者希望被告最終是因種族歧視承擔刑事責任而非藐視法庭。人民以言入罪非始於23條,而是出於法官脆弱的自尊心。簡直是文明的諷刺!
三權合作,打擊港獨,實情是打擊民主和社會的反抗力量,法庭走向從重判刑,開始於一年前多件「旺角魚蛋革命」的案件。
今天以梁天琦為首的6人暴動案,案件預計審訊80天,第一個壞消息是法庭應控方要求,頒下報道禁令,禁止傳媒於案件未抽選陪審員前以任何形式發報有關法律程序。
這是涉及國防外交還是間諜的案件?這只是一件政府運用一切手段要把梁天琦重判的刑事案件而已,法官何以對控方要求這樣合作?不公開,令筆者對本案的不公正更感懷疑。
筆者提醒傳媒特別留意一個問題,就是政府會否利用不光彩的審查陪審團(Jury Vetting),以增加案中被告的入罪機會。這是利用政府的人力物力,先對所有抽中的陪審員作背景、甚而是政治傾向作預先調查,從而能在名單中反對親民主、親本土、思想開放的人士任陪審團成員。筆者不敢奢望法官會公正監察控方,今時今日,希望法官公道一點,也是太高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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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縱出太多法治小清新,不明白中國的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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