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戰之女連惠心告贏《壹周刊》 獲賠200萬
2010年06月01日09:42
來源:中國新聞網
連惠心因《壹周刊》報道她“200萬名駒曝光”前未依雙方協議查証,提告《壹周刊》違約,法院31日判決《壹周刊》共須賠償連惠心新台幣200萬元。 圖片來源:台灣《聯合報》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島內《壹周刊》3年前報道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女兒連惠心“200萬名駒曝光”,因報道前未依雙方的協議向連家查証,連惠心提告《壹周刊》違約。台北地方法院31日判決《壹周刊》與法定代理人、社長裴偉共須賠償連惠心200萬元(新台幣,下同)。
報道稱,《壹周刊》2007年7月拍到連惠心騎馬的照片,同年9月間封面刊出“連惠心200萬名駒曝光”的報道,在截稿前一天,《壹周刊》通過連惠心友人趙喬向連惠心求証,但連惠心手機關機,《壹周刊》當期即圖文報道。
法院認為,《壹周刊》7月拍到照片到9月刊出報道,有長達2個月充足的查証時間,卻隻在截稿前一天向趙喬查証,卻未親自向連惠心本人求証,《壹周刊》顯然違約沒有履行事前查証的義務。
此前,《壹周刊》2004年2月間,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為標題,報道連戰打老婆新聞,被連惠心提告,后來雙方達成和解,2006年間簽訂協議書,約定日后《壹周刊》如要報道連家新聞,必須先向連家求証,若違約須給付違約金200萬元,這項協議簽訂后,引發《壹周刊》一連串被連家控告的官司。
《壹周刊》主張,如果報道前向連家人求証,連家人故意不回應,《壹周刊》豈不是不能報道連家的訊息?這項協議豈不如同變相鉗制新聞自由?
法院認為,《壹周刊》報道新聞之前,本來就負有查証義務,雙方簽署的協議內容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誠信原則,雙方既已簽下協議,就應受拘束。
據悉,這是《壹周刊》第三件被連家控告敗訴案件,先前兩件官司,最高法院都已判決《壹周刊》敗訴確定,共須賠償連家400萬元,若再加上這件,《壹周刊》因報道連家,共被判賠600萬元。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11748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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