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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9日星期日

第599 章第 8 條賦予行政長官訂立防疫規例的權力無任何明確規定

雖不中亦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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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相當長的帖文。但假如你珍惜香港的自由,請務必一看,並廣傳。

書生想告訴大家的是,政府訂立防疫規例所引用的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和半年多第241章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賦予政府的權力相若,如果我們只顧著防疫,再不察覺這項事實,喪失的將是我們所剩無幾的自由。最後,我會告訴大家現行訂立的「規例」有什麼魔鬼細節。

書生知大家唔鍾意睇字,會盡量言簡意深(雖然仲係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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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第599章,特首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都可以直接訂立規例,而不需要經過立法會通過決定。根據 599 章第 8 條賦予行政長官訂立規例的權力無任何明確規定,換言之,行政長官有權以防疫為由訂立幾乎任何規例,除非被司法覆核且勝訴。根據第 8 條第 6 項更列明政府可以徵用人民財產,包括「(a)要求任何人將該財產暫時或永久交由徵用該財產的公職人員處置;或 (b)由徵用該財產的公職人員暫時或永久接管該財產。」

(二). 書生見有論者論及 599 章的權力範圍不及《緊急法》。這確實是事實,例如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有權訂立「任何刑罰及制裁」,但 599 章的明訂罰則最高只「可處不超過第5級罰款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另外,第 599 章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不時審視或安排不時審視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但 241 章則列明規例生效時間「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但很少人注意到,第 599 章其實沒有明確規定政府的權力可以延伸到多廣,亦沒有明確列明生效時間有多長(只是要求行政長官不時審視)。

(三). 當初高院判第 241 章違憲的考量之一是法條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幾乎沒有限制,那麼第 599 章距離這「沒有限制」究竟有多遠?大家請不嫌煩地仔細看多一次第 599 章第 8 條:「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規例》)」。如果用著名法理學家 Fuller 的形式法治觀來審視這法條,究竟這條法有多滿足法治要求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

(四).  容書生引用一名法律前輩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E 114, 1, 53)的解釋及書生對法治的理解。法治的「明確性」要求,法條所規範的目的、內容、對象和範圍都必須足夠具體,若對人權和自由予以限制,需詳細交代其限制為何合理,包括其中的利益權衡須向公眾清楚交代。這是為了避免法律的任意性和公權力的濫用。前輩補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這個面向特別重要,因為若人民不能參與作成干涉到自身的措施,或是對其全無認識,那麼他們將無以維護自身權益。」而法治的「可預測性」要求,則要求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可預測度,使得人民可以根據法律條文預料到法律將規範自己什麼,從而制定好自己的生活方式。

(五). 但是,第 599 章能滿足這兩項法治形式條件嗎?很難。一來我們無法得知第 599 章的權力範圍究竟有多寬,因此我們也無法預測政府會引用這條法在未來訂立什麼規例,這容易令人民難以適從。二是政府從未清楚交代新規例的合理性在哪,亦沒有清楚交代出其中的利益權衡。三是,政府現行訂立的規例從沒有民意「正式」授權,非通過立法機關而訂立,這令得人民不能參與限制其自身的規例訂立過程,缺乏了民意基礎和程序合法性。

(六). 也許有人疑惑,外國政府不是也有更嚴厲的防疫措施嗎?但正如上述所言,那些尊重法治和人民自由的外國政府在實行嚴厲的防疫措施時,一是它們一般要正式頒佈緊急命令,二是需要通過立法機關決定,三是它們的政府有詳細公開透明地交代措施限制的理由、數據和利益權衡。這些全都不是香港有做過的事情。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參考德國的「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其規範條款相當明確而且嚴謹,是香港第 599 章無法比擬的。

(七).結論:換言之,第 599 章賦予和第 241 章緊急法賦予政府的權力差不多大。這表示我們應該期待政府什麼都不做嗎?書生並不否定特殊情況下政府按其需要訂立防疫措施之必要,但我們亦必須慎防政府籍此擴張它的權力至少應當要求政府交代它的限制理由,而且持續審視它的權力範圍究竟想延伸到有多廣,又有無真正承擔相關責任(例如補償)。我們不是不防疫,但需要靠民間力量自發進行。例如,書生並不反對食客吃飯時應該相隔一些距離,以減少飛沬傳播的風險,但這種要求究竟應該讓人民自律決定,還是交由政府強制介入?那就要看你對自身自由的重視和防疫健康之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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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政府按第599章訂立的各類《規例》,究竟如何離譜?

《餐廳業的規例》

支持者可能指出這些措施能減少人群聚集於餐廳和降低近距離飛沬的傳播風險。惟如果政府的目的真當如此,為何它不只允許一張枱一人吃飯,或索性仿傚其他國家政府,直接禁止餐廳營業?畢竟這是更有效防疫。同樣問題亦適用於其他措施的限制,例如婚宴為何限制的數目為 20 人?畢竟1人中招,就可能連帶另外19人中招,若為杜絕傳染風險,為何不索性暫停婚宴?事實是,政府絕對有權按第 599 章作出相關規範。

答案(一)是政府若然禁止餐廳營業,就必須作出巨額補償;反之,若依照現時的規例,政府即使需要補償,金額亦相對較少。今日書生看到一些網絡消息,亦問過常光顧的餐廳負責人,他們一來表示正苦惱如何重新分佈餐枱位置(因為要符合1.5米距離),尤其一些餐枱已釘死,二來亦擔憂若然有顧客不遵從,罪責卻落在自己身上,因此可能寧願不開鋪,或直接只限外賣了事。另外,這措施亦會影響店舖面積極小的餐廳,按新規定,它們只能允許一至兩張桌子堂食,變相嚴重打撃它們的生意,惟政府會對這些餐廳作出相應的補償嗎?極可能不會。

答案 (二) 是今日才發現。為什麼政府訂那麼瑣碎的1.5米距離與4人一桌的規範,而不是直接禁止營業?除了避開補償責任後,原來是為了讓警方更方便進入各種餐廳、相關場所搜查,而且還可以為《禁止羣組聚集規例》裡「兩組人相距不足1.5米均屬犯法」來正名。

《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更加恐怖。

1. 根據第 14 條,局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

2. 根據第 9 條,授權人員可以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份證明、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個人資料完全喪失。

3. 根據條例釋義,公眾地方係指公眾可進入的地方,即商場、超市都算係公眾地方。根據第11條,授權人員在合理時份,可進入和巡查任何他認為合理必要巡查的公眾地方。換言之,授權人員可進入的地方範圍相當廣泛。而且授權人員可以檢走、查閱所有他合理地認為屬於罪行證據的東西,即係查咩都得,羅咩都得。根據第 13 條,你無權阻礙授權人員職任規例職務。

4. 根據第 12 條,授權人員獲得搜查令後,可破門和強行進入有關處所。申請方法相當簡單得多,即只要合理地懷疑該處有羣組聚集。因為根據第 3 條,此規例的罪行指羣組聚集,換言之,例如有授權人員認為有 4 條友係合埋一齊係室內開PARTY聚集,都可以申請搜查令。

權力大到你無法想像。咁我地可以做啲咩?抗爭。要求政府交代規例的詳細理由。必要時申請司法覆核,畢竟此等限制權力相當巨大,有可能和《緊急法》一樣違憲,但這做法有機會令政府無權根據第599章執行特別防疫措施(要睇點打,打咩),亦未必打得贏。

無論如何,大家盡早做好心理準備,要係防疫和自由之間選擇。「保障自由及法治」和「緊急狀況下的防疫措施」之間的張力一直存在。世界各地都有不少人民嚮往「強人政府」有效快速制定防疫措施,以保人民的性命安全。但為了防疫,是否放棄我們一定追求的法治?外國其實已經有很多深度評論指出這點,今日我們為防疫而允許政府擴張監管權力,這將會在成為政府未來擴張監管權力的先例基礎。譬如第日政府可以在法庭上辯解:當初公共衛生都可以咁做,點解而家唔可以按公共安全同樣咁做?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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