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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書生百用的另一組専業意見: 鼓勵篤灰 、法外治權、無表明有否追溯期 ....

另一組専業意見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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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生睡不著,詳細整理了國安法的細節,並簡要分析了其辣處。

眾所周知,依條法基本上係「無上命令」,除了條文內容外,還要知道當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有衝突時是以國安法為優先,例如《香港人權法》與之衡突時,《國安法》具凌駕地位。另外,法官詮釋條文時有可能是以立法者(大人常委)的原意來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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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及相關機構的特權】*括號的阿拉伯數字為條文編號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成員組成:主要由特區政府官員擔任,但有超然人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府指派  (13)
➤特權 (一): 工作信息不會公開 (14)
➤特權 (二): 不受特區政府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14)
➤特權 (三): 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14)
➤開支:港人埋單(財政司從一般款項中支付開支) ;特首同意就可直接撥款,不用立法會批准 ;過程不受香港律規定的限制(留白空間巨大) (19)

▍駐港國安署
➤國安具超然地位,不受特區政府管轄、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60)
➤ 可「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49)
➤ 可自行「辦理」案件(49)
➤ 可不需要特區政府允許下,在港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9)
➤ 國安執法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便利和配合 (61)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高度擴張警方權力: (43)
➤估計無須「法庭手令」及「合理懷疑」下就可搜查,包括進入處所和電腦手機
➤沒收疑犯旅遊證件及限制離境
➤可凍結、沒收及充公財產;
➤可要求信息發佈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及提供協作(無私隱)
➤要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及人員提供資料(管埋國外組織)
➤經行政長官批准截取通訊及作秘密監察(無私隱)
➤要求回答問題及提供資料(無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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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簡要及分析】*註:刑罪最高都可處無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20,21)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一). 分離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
(二).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四).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
◆點評:
➤ 揮動港獨旗幟或高叫「香港獨立」有機會犯(一)和(四)
➤ 「煽動」台獨、疆獨、藏獨等都可屬於本罪範圍
➤ 由於有法外治權 (38),港人在國外犯分裂國家罪,一入香港境內就會被捕

▍顛覆國家政權罪(22,23)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一). 推翻、破壞中國憲法列明的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五).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
◆點評:
➤公開呼籲「結束一黨專政」、「天滅中共」有機會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和(五)
➤有議員拉布或好似郭榮鏗咁有機會犯(三)
➤ 高叫「解散警隊」或嚴重阻礙警察執法有機會犯(三)或(五)
➤舊年七一衝撃立法會大樓有機會犯(四)

▍恐怖活動罪
脅迫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國際組織、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或意圖作出嚴重破壞社會的行為,包括:
(一). 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二). 爆炸、縱火、使用生化武器;
(三). 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電力、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煤、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設施;
(五). 其他危險方法;
(六). 為恐怖團體、人員或活動實施提供協助,包括:武器、培訓、資金、運輸、場所、信息等,或製作炸彈或生化武器,亦屬犯罪
(七). 宣揚、煽動恐怖主義亦屬犯罪
◆點評:
➤「私了」、「裝修」可屬恐怖活動罪
➤ (五) 相當模糊,係萬能KEY
➤ 一旦活動定義為恐怖活動,係網絡發放現場信息、「家長車」、「贊助小朋友/手足」都有機會犯罪

▍勾結外國勢力罪
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刺探或其他非法收集情報,或請求、串謀,或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指使,以達至以下行為:
(一).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和統一;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帶來嚴重阻撓,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三). 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
(四). 對特區政府或中央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點評:
➤ 網上請求及簽署支持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或香港政府及官員有機會犯 (四)
➤ 泛民配票、「雷動計畫」有機會犯 (三)
➤「造成嚴重後果」相當模糊,係萬能KEY
➤ (五) 的「憎恨」和普通法下煽動罪的「對英女皇的憎恨」相若,都係過時法律

▍其他處罰規定(31)
➤可對任何公司、團體和組織處罰金(包括黃店、NGO及媒體)
➤可吊銷任何公司、團體和組織的經營許可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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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項】

▍鼓勵篤灰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可減刑或輕判 (33)

▍法外治權、射程包括外國人 (36, 38)
➤例如台灣人在台灣推動台獨同屬犯罪(黑人問號) 
➤香港人在海外犯本法,一入境就可被捕

▍無表明有否追溯期
➤條文只提到「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無說明法例施行前是否適用 (39)

▍秘密審訊(41)
➤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為由可不予公開審理並不設公眾及媒體旁聽

▍不予保釋(42)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

▍無保審團(46)
➤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為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特首指定審理法官,破壞司法獨立 (44)
➤由特首親自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若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點先算?),特首可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送中審理 (55、56)
➤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於以下情況行駛管轄權:
(一). 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複雜介入
(二). 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
(三). 國家安全面臨重大顯示威脅
➤相關案件由公署立案調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

▍賦權特區政府監管「學校、媒體、網絡、社團」
➤特區政府可就國家安全事實,對學校、媒體、網絡、社團實行「必要措施」,包括對其「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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