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政唯識
【屍人之愛 香港之死】
「我不喜歡我愛的人被欺負,我更不喜歡,我愛的人被欺負了去還手」;所以屍人不會包圍撕紙狗阻其離開,但會包圍還手的人然後報警拉人。
「在納粹集中營裏,當出現小騷動時,有一群人就會負責去制止意圖造勢的另一群人。於是,有人想反抗,其他人就會『讓他死』。監獄內不再需要獄卒,他們似乎忘了受害者的身份,而成為加害者的附庸,幫忙維持秩序。寧願躲進幻想,也不尋求反抗的可能。他們特別討厭不循規蹈矩的人,對於『道德』特別有見地,對於其他的事則漠不關心,或裝作一無所知。反抗的勢力,因而被分化而無法集結。被害者間相互自我閹割,成為一種『和諧』狀態,其實就是完全放棄抵抗。」
使用合理武力自衛案例:
R v Deana (1909) 2 Cr App R 75, CCA 判詞:「從來無法律規定一個人需等待別人攻擊才自衛還擊。當別人攻擊他時,他有權先發制人,只要他是在合理地必須的情況下自衛。」(There is no rule of law that a man must wait until he is struck before striking in self-defence. If another strikes at him he is entitled to get his blow in first if it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do so in self-defence.)
Beckford v R [1988] AC 130 判詞:「被告人有權用合理武力保衛自己,保衛自己有責任保護的人,及保衛自己的財產。必須合理。檢控官有責任反証自衛的辯護理由不成立。」(A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use reasonable force to protect himself, others for whom he is responsible and his property. It must be reasonable. The prosecution must disprove the defence of self-defence.)
HCMA289/2006高等法院法官判詞:「事實上事件是突發的,並非有預謀。被告剛好有雨傘在手,才用雨傘作武器。雨傘並非堅固,其實雨傘看來甚為脆弱。被告不斷被指責,在某程度上,亦是受到挑釁,原訴的傷勢相當輕。」
自衛並非只是逃避,而是可用合理的武力去制止對方傷害自己。與自衛相關的香港法例,是第220章101A條(1):「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而根據英國樞密院案例 Beckford v The Queen,自衛其中一個必要因素,是「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這判斷並不需要合理,只要被告實際上認為自己有危險已可使用武力;而「實際上認為有沒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取決於陪審團對被告口供是否信任。至於武力是否合理,則不關涉被告主觀感覺,反而取決於陪審團對合理的看法。
自衛成立要符合兩點:①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②使用的武力合理。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是以不超過對方對你使用的武力,必需是合符比例 (proportionate) 的合理回應 (reasonable response)。自衛,是防止受到傷害或被進一步受到傷害,且達到目的後,就必須停止。如果對方打了就停手,就不可以追打,因為這就會變成報復,是為了攻擊對方,不是為了保護自己,亦不屬合理武力。但如果對方仍然有襲擊意圖,例如衝前或作勢攻擊,是可以先發制人,不必等被打了才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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