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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32歲男子涉對警員「起底」被捕, 那所有在FB分享朋友的人物照片都有干犯私隱條例的可能?

所謂起底,多是在FB找到被起底者的有關主頁,從內理找到感到有趣的事物轉發,FB設定有分享鈕或儲存鈕作此用途。即是有人貼得出某些人物圖,别人就可以合理期望貼圖者同意有關披露。

被捕者是否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否則所有人在FB分享朋友的人物照片都有干犯「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條例。

此外,被捕者貼出黑警資料無非是合理地相信披露對防止及偵測罪行是必要的,可以作為另一項免責辯護理由。

正常應該是告不入,問題是紅官定係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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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子涉對警員「起底」被捕 (00:04)
2020/1/14

警方發現有人於去年11月11日不當地公開一名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於1月9日在馬鞍山區拘捕一名32歲姓王本地男子,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0114/s00001/1578931406917/32%e6%ad%b2%e7%94%b7%e5%ad%90%e6%b6%89%e5%b0%8d%e8%ad%a6%e5%93%a1%e3%80%8c%e8%b5%b7%e5%ba%95%e3%80%8d%e8%a2%ab%e6%8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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