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雷射筆以及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被控兩罪,是反送中抗爭浪潮以來首宗開審案件,同時亦首度將雷射筆是否「非法用途工具」議題帶上法庭處理。案件早前審結,並訂於今早裁決;惟裁判官甫開庭即運用《裁判官條例》,將針對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反對不果,最終裁判官裁定兩罪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
官:若無特別建議 或只能判監
早前剛滿16歲的被告少年,現須繼續還柙,待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裁判官並指,法例已訂明相關罪行的判刑選項;若各項報告沒有特別建議,他在沒選擇之下只能判監。
少年面對的兩項控罪,原本分別是針對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針對雨傘和行山杖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非法用途工具罪是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提控,條文禁止「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早甫開庭後即指,會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賦予的權力,修訂針對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改為控以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對被告造成不公 嚴重妨礙聆訊進程
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對修改,指控方最初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來控告涉及雷射筆和綠茶樽的罪行,惟檢驗後確定綠茶樽內沒有特別物質,故才以非法用途工具罪控告雷射筆一事。辯方一直以此方向作抗辯,若現時容許控方「掉返轉」以攻擊性武器罪名來提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嚴重妨礙聆訊進程,亦產生額外訟費。
控方回應指,由於辯方其中一個抗辯方向是未能證明管有物品的意圖,不論以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來提控,均不影響抗辯。蘇官亦向被告解釋,條例賦權裁判官修訂有缺失的控罪,若證供與指控不符,裁判官必須作出修訂。蘇官又指,經過考慮後,不認為修改控罪會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遂決定行使權力,修改控罪。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新修改控罪,並維持不傳召辯方證人或專家。裁判官隨即裁決,判他罪成。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 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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