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防震條例擬規定發現動物異常可直報國務院
戚慶燕
2011年05月24日07:46
來源:《揚子晚報》
昨日,《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省地震局局長丁仁杰介紹,江蘇是我國東部地區中強地震活動水平較高的省份,歷史上13個省轄市都遭受過地震的破壞。這幾年,我省每年都要發生幾次強有感地震。進入2011年,我省及鄰近地區地震活動進入了一個相對活躍的時段。據專家預測:未來10年,我省存在發生6級左右地震的可能性。因此,我省震情形勢嚴峻,防震減災任務繁重。
據統計,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95%以上是由建筑物倒塌或破壞所致。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梁,機場,五萬噸級以上的碼頭泊位,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鐵路樞紐和大型汽車站候車樓、樞紐的主要建筑,六千座以上的體育館,大型劇場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國家《防震減災法》明確了學校、醫院等場所提高抗震設防的具體要求,而“漏”掉了幼兒園。草案特地規定:“幼兒園、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已有的廣場、公園、城市綠地、學校操場和體育場館等場所可以辟為應急避難場所。本著就近的原則,在居民小區附近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方便小區居民的應急疏散”。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過街……這些異常現象,往往通過網絡傳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如果此時政府職能部門回避失語,會加重群眾的懷疑和驚恐。
為此,草案規定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登記並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
草案還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統一由省政府發布。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戚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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