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私人機構,僱主要求員工作職位指定以外的工作範籌,據勞工法例,這被界定為'變相解僱',員工可即時辭職並要求僱主給予員工所有應得的合理賠償。因為僱主在發出不合理指令的同時,已在明示或暗示解僱員工執行原有的工作。
但公務員工種不受勞工法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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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防條例》,除非特首有特別指示,否則消防員無法定職責「洗街」,正如我哋唔會代替郵政局派信。
哩張相代表八個字︰卑躬屈膝,痛心疾首
香港今日嘅境況,同上一代啞忍不合理待遇有好大關係。可能前線同事受咗上司好大壓力,被迫做職責以外嘅工作,但繼續忍受只會助長歪風,下次可能叫你哋去幫「童軍」煮飯、洗廁所。
不少同事正為大家權益努力,如果連自己個人都唔肯say no,咁大家就一世做人「契弟」!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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