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死因庭尋找自殺死者的真相?
【 I told u so 】
「調查委員會除了要法定調查權力,更重要的是有沒有調查的能力。沒有調查的能力,就只是審閲文件,更是只被呈交的部份。現在的香港,是連廉處也沒有獨立公正的可信性,你以為調查委員會的法官委員是TVB藝員,不論甚麼角色也可以做調查?調查委員會調查的甚麼呢?被呈上的文件。那真正做調查的是甚麼人?警察。警察在記者會的報告你相信嗎?但警察將這些報告交到調查委員會打一個轉,就會有人説獨立調查可信,香港真的很神奇。....調查委員會可行的前提,是有一個可信的執行調查機構。現在最支持成立調查委員會的人,有可居其位的、有能以專業知識取代公眾意見的、有隻求得到部份真相就可心安放下的,但對真正身受其害的人,不應是只如支聯六四的只求平反,不求懲處。『犯罪受刑』是報應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求真相以改善』是修補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本身已經是兩種毫不對等的對待。以不對等求公平公正,就不會是公義。戰犯是要審判不是調查。」
http://bit.ly/2mnfsLn
揭發並參與調查?清你盤。而「委員會指,調查研訊是司法程序,不宜回應」,就是「以專業知識取代公眾意見」,到時你就連評論也是干擾司法。我除咗講恭喜之外,都唔知應該講乜嘢好。再見。
https://www.facebook.com/349165895166373/posts/242141694794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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