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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

炒金1個月 1萬剩800

炒金1個月 1萬剩800
2010年03月15日04:29
來源:《揚子晚報》

“輕信境外炒金機構,讓我一個月幾乎將1萬美元虧光了,希望你們能指點我該如何討回損失。”壹財經3·15上周二征集投資者“苦”事以來,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熱烈響應,數十位投資者打來電話,向我們傾訴投資中遭遇的“苦事”,我們請壹財經兩位維權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和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劉國華一一給出了維權建議。

  例評

  1萬美元一個多月炒金隻剩800
  境外炒金違法,可舉報

  【案例】上海司先生從去年七八月份起每天接到同一電話,對方稱自己是總部位於香港的某金融集團上海工作人員,一直說投資黃金的各種好處,比如在他們這炒金,漲可以賺錢,跌也可賺錢,試圖說服司先生投資。經不住工作人員幾個月的推銷“洗腦”,司先生在去年11月6號正式與該公司簽訂了投資合同。

  “在簽訂合同前,該公司還提出每年返還10%投資金額的優惠活動,而當合同簽訂后,其又稱優惠活動已經結束,我無法獲得此優惠。”司先生表示,由於自己夢想著賺大錢,對公司出爾反爾也沒在意,而是按照公司要求一次性投入了1萬美元,投資期間的所有操作運營由該公司的一位操作員完成。

  投資期間,操作員也常與司先生聯系,匯報當天情況。有時候司先生要求去該公司看看,但公司要求一定要提前預約,並且隻安排他與操作員單獨見面。所以,在投資期間司先生在其代表處內從未見到其他顧客,他認為這是公司故意為之,不讓顧客間有碰面的機會。

  司先生隱隱覺得有點不對勁,果然,在合同簽訂后一個多月時間裡,司先生的1萬美元持續虧損,直至賬戶內隻剩6000元人民幣時,相當於800多美元,也就是說,僅僅一個多月的時間,司先生的資金就虧了92%。而此時對方卻表示,司先生剩下的資金過少無法繼續操作,要求司先生再次投入資金。司先生認為這裡面有蹊蹺,沒有繼續投入資金,賬戶中的6000元人民幣也未取出。他告訴記者:目前該公司還在上海繼續運營,自己該如何維權?

  點評:劉國華律師表示,目前國內隻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有資格開展黃金現貨及期貨交易,他們都是採用人民幣交易的,因此隻要其交易平台不是這兩家交易所的公司,黃金業務肯定不規范。司先生在這家公司是用美元進行投資,所以應該是從事境外炒金業務。目前,參與境外金融交易需要得到有關部門批准,沒有得到批文的境外機構所進行的黃金交易均屬於非法。建議司先生通過網絡或者電話途徑到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查這家公司的注冊信息,如果查不到就可能是非法的。他告訴記者,很多所謂的“境外公司”利用高杠杆高回報得虛假宣傳,有意隱瞞和淡化其中得巨大風險,令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入套。據銀監會初步了解,80%甚至90%的投資者從事外匯保証金交易業務都處於虧損狀態。該公司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或者詐騙等問題,司先生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宋一欣律師表示,該公司向司先生連續打電話,誘導他投資,這種“向不特定客戶勸誘其進行投資委托”的做法,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而且這家公司的操作員拿客戶的資金來做投資,這種做法類似委托炒股,對投資者來說存在巨大的投資風險,建議司先生及時退出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例評

  理財產品賣完10多天才計息
  視條款內容或協商或投訴

  【投訴】陳女士在南京多家銀行都買過理財產品,現在理財產品賣得火,很多產品一天就賣光了,但銀行要很多天以后才開始算利息,之間的時間有時長達10多天,都隻給活期利息,她覺得這種情況很不合理,有沒有辦法維權?

  點評:宋一欣律師表示,目前在市場中所賣理財產品數量很多,條款也較復雜,投資者在購買時應看清相關條款規定,包括利息。一般投資者在付款后銀行應立刻計息,發生這樣的問題,投資者應向銀行監管部門投訴,銀行監管部門也應對這個問題加以規范。劉國華律師認為,10多天隻給活期利息,中間可能存在一定利息差額,陳女士可與銀行協商或者向銀監部門投訴,也可訴至法院維權。

  例評

  5萬元買理財產品竟然零收益
  若無協議維權很難

  【案例】南京石女士07年4月份前往某銀行,打算投資兩萬元買基金作為養老保障。工作人員告訴石女士買基金存在風險,推薦她購買一款理財產品。工作人員稱投入五萬元,2年后可得15%利息收益。石女士東借西湊下籌得五萬元,在4月11號購買了該理財產品。

  兩年投資期到了,正逢石女士愛人去世,處理后事花去一大筆錢,於是石女士前去取回自己的五萬元和15%的利息款。可銀行負責人告知石女士,銀行用她的錢拿去投資失敗,石女士隻能拿回本錢無法獲得利息。石女士提出銀行給予五萬元2年定期存款的利息,銀行不予理會。半個月內,石女士一直與銀行方面協商,最終09年4月29日銀行經理拿出2000元,以私人名義給了石女士來平息這個事件。

  點評:宋一欣表示,建議監管部門對基金和銀行銷售基金產品時,作出不適當投資承諾的,應加以處罰。

  劉國華認為該案中如該行工作人員聲稱投入五萬元2年后可得15%利息收益,但兩年后卻無法獲利,顯然該行違反約定。維權難點在於:如該承諾無書面証據且該行工作人員與該行皆否認,石女士可能面臨舉証困難窘境。以后有類似情況,最好有書面承諾且加蓋銀行公章,以便將來有糾紛時順利維權。

  例
  評

  基金轉換竟被收異地手續費
  銀行收費問題可向銀監局投訴

  【案例】南京戴先生在某銀行辦理某基金轉托管業務,銀行要求戴先生支付20元手續費,但在最后的收據上顯示該手續費為異地手續費。戴先生納悶,他的基金賬戶、信息除了身份証都是南京本地的,為何要收取異地手續費。即使是因為身份証是外地的,基金、銀行都沒有明確的提前告知需要收取手續費。

  隨后戴先生詢問了基金公司和該銀行,獲知可能是當初銀行和基金公司簽訂的協議內有需要收費的說明條例。而在實際操作中,隻有當消費者去銀行辦理業務時,操作員選取該基金才會出現需要收取手續費的提示。戴先生認為,銀行和基金公司應該做得更透明,讓消費者消費得明明白白。

  點評:宋一欣認為銀行與基金的這種做法並不恰當,基金轉托管業務的收費辦法也存在問題,投資者應當向銀監部門投訴。劉國華認為,如當初銀行和基金公司簽訂的協議內有需要收費的說明條例,銀行和基金公司應該向消費者明示,而不能以所謂的內部規定向消費者亂收費,讓消費者消費得明明白白。

  輕信炒股廣告被騙1280元錢
  可約其他人集體向公安部門報案
  【案例】南京退休張先生在一家網站看到炒股廣告,說跟著他們的專家炒股能賺很多錢,按捺不住誘惑,按照上面的電話打了過去,對方讓他匯去1280元錢,本來他也是有警惕性的,擔心對方是騙子,但看他們隻要1280元錢,不是很多,心想如果是騙子也不會就騙這麼少吧,這1000多塊錢一個漲停就賺回來了,於是匯去了1280元,沒想到匯去后,對方又要求再交一筆保証金,張先生不答應,要求對方把1280元錢還給他,但對方從此電話就打不通了。最近,張先生又在其他的網站上看到這個騙子登的炒股廣告,他該如何要回自己的1280元錢?

  點評:宋一欣認為,這絕對是一個騙局,類似案例很多。張先生應當及時向証監監管部門投訴,向公安機關舉報,追回損失。同時,今后不要輕信炒股廣告,自己作出投資判斷。

  劉國華表示,目前江蘇刑事案件立案標准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張先生個人被騙的金額尚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准,但構成治安案件,張先生可向該機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商或証監等部門投訴舉報;也可聯合其他受害者,在總受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時,向當地或該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損失。如相關投訴舉報線索明確、具有可查性的,地方政府、工商、公安或証監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會進行調查處理。

  實習生 岳辰樺 記者 陳春林
http://finance.people.com.cn/BIG5/11137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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